钟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时间: 2025-03-30 06:55:22 | 作者: 极速nba直播体育直播吧
原告:钟某某(反诉被告),男,1984 年 9 月 1 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
被告:张洪某(反诉原告),男,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
被告:张丙某,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 。
钟某某与张洪某、张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张洪某、张丙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张洪某、张丙某赔偿钟某某货款及损失 828356.6 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讼保全责任费均由张洪某、张丙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初,钟某某与张洪某相识,钟某某开始从张洪某处购买冷板压块,期间双方发生多次经济往来。2023年9月27日、28日,钟某某接到案外人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后从张洪某、张丙 申处定货,并支付货款 33 万元。双方约定:张洪某、张丙某负责将所售货物运送到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张家岭村 001 号。货物运送到收货地后,在检验中发现所供货物掺杂掺假,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钟某某被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罚,造成经济损失 828356.6 元。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张洪某辩称,一、张洪某已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情形。张洪某已将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二、钟某某所诉与事实不符。(一)从钟某某与张洪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准确的看出,双方交易货物为炼钢低碳压块,并非冷板压块;(二)钟某某称案涉货物掺杂掺假根本不存在,掺杂掺假是指货物中掺有泥土、塑料、橡胶、水泥等非废钢铁材料,案涉货物不存在该情况。三、钟某某诉求赔偿货款及损失 828356.6 元没有依据。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张洪某所送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其次,即使张洪某所送货物经检验不符合使用上的要求,按照双方交易习惯,进行退货处理或双方协商降价接收,不存在扣罚问题。再次,钟章兴称自己购买的货物通过其他单位供给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罚,钟某某从未向张洪某披露过其他单位,也未向张洪某出示过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张洪某对原告的供货链条及相互间的约定不知情,非钟某某与其他单位所签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钟某某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协议等对张洪某没有约束力。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钟某某对张洪某的诉讼请求。
张丙某辩称,张洪某仅是借用张丙某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钟某某与张丙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张丙某主体不适格,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钟某某对张丙某的诉讼请求。
张洪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钟某某给付张洪磊废钢货款296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66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爱你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钟某某负担。后张洪某撤回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事实和理由:钟某某于2023年9月8日向张洪某结清之前的货款。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5日,张洪某向钟某某供货六车,总金额为759662元,钟某某付款总额为73万元,尚欠29662元未付。双方在实际业务中一般货到付清货款,最晚10天左右付清。最后一车货物到货时间为2023年10月6日,钟某某最晚付款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钟某某未按时支付。
钟某某对反诉辩称,1.张洪某提起反诉已超越期限;2.张洪某主张的未付货款与本案争议并非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关系,张洪某提出的请求并非对本诉的反诉,张洪某应另行起诉;3.因张洪某在所供货物中掺入大量钢屑、费屑及生活垃圾,导致钟某某遭受80万元损失,该损失远大于张洪某的反诉请求,张洪某无权要求钟某某支付所谓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张洪某联系钟某某,并于2022年2月11日添加微信好友,张洪某并给钟某某兴微信发送低碳压块成分及质量发展要求,内容为:1.废钢必须无油污、无生锈,不允许有杂物和合金钢混入,芯部不允许有杂物等。2022年3月8日张洪某第一次给钟某某供货,由张洪某安排车辆运送至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货前钟某某未到现场看货。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4前张洪某所供货物有存在磅差部分均系钟某某在给付张洪某的货款中扣除。钟某某已结清2023年8月29日以前的货款。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6日张洪某按照钟某某安排给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货38.88吨、35.42吨、38.83吨、35.95吨,货款分别为104410、106260、104265、104614 元,钟某某尚欠张洪某货款19549元。
2023年9月27日钟某某微信询问张洪某能否再次供货,2023年10月4日张洪某安排司机将货物 59.4 吨运送至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6日张洪某安排司机将59.94 吨货物运送至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于2023年10月 4日转款160000元、2023年10月6日转款170000元至被告张丙某账户。后经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10月4日及10月6日的两车货物不合格,钟某某随将检验不合格照片、视频发送张洪某。钟某某与张洪某协商不成,报警至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里辛派出所,钟某某提交了该派出所的出警视频及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里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钟某某从张洪某处购买四十余万元废铁压块,送货至金雷风电厂时被质检人员发现掺杂掺假,货物被扣,厂里按规定需要假一罚三,钟某某与张洪某因此事争吵,民警到达现场后,劝解双方,建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钟某某提交了 2023年10月4 日、10 月6日的金雷科技股份公司废钢检验记录表,载明:材料规格为炼钢低碳压块,外观、粒度均为合格。10 月 4 日的废钢检验记录表手写内容为:来料低碳压块,取样 8 块进行拆包,其中 5 块内部为碳-钢钢销压块,要求芯部不允许有夹杂物,不符合验收要求,结论为不合格。10月 6日的废钢检验记录表手写内容为:来料废钢经检验抽取7块,经拆包检验,其中4块内部含有碳钢钢销,2块内部含有生活废弃薄铁片,要求芯部不允许有夹杂物,结论为不合格。钟某某提交其与张洪某的通话录音,该录音中显示张洪磊认可案涉货物中包括购买他人的部分货物,自己供应的货物没有质量上的问题。钟某某认可金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使用10月4日的部分货物。
钟某某称其购买原告的货物后供货给安徽省茂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茂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供货给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给金雷科技股份公司。钟某某安排张洪某直接将货物送至金雷科技股份公司。张洪某不清楚钟某某主张的供货链条,并称钟章兴从未将该供货链条告知张洪某。钟某某提交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与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9月28日签订的金雷科技股份公司废钢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交货,供方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产品,如若需方在到货检验发现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的,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情形之一及需方在后续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质量上的问题的,则假一赔三,应付款项不再支付,供方立即退还已付款且并承担需方所有经济损失。钟某某提交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与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 年10 月25日签订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处理协议,内容为:2023 年10月4日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交付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一车炼钢低碳压块,双方随机抽取8块进行拆包,其中5块内部为碳钢钢销压块,质量不合格;2023年10月6日交付的炼钢低碳压块,双方随机抽取7块进行拆包,4块为碳钢钢销压块,2块包括生活废弃铁片,质量结果不合格。双方确认上述两车货物净重合计119.04 吨,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其中掺假重量 88.26 吨。双方协商都同意上述掺假货物 88.26 吨按照三倍计 264.78 吨给予扣罚,罚款金额为828356.60元。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直接从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的其他货物中等价扣减。钟某某提交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茂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2日签订的废钢采购合同及于2023年10月26日签订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处理协议,废钢采购合同约定:废钢验收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部分执行国家废钢标准 GB4223-2004中的相关规定。废钢中不允许有严重锈蚀和油污,严禁易燃易爆、有色金属、密封容器、不明物体、废旧物器、生活垃圾、放射性及有毒等危险品,不允许含有镀锌件、钢丝绳、电焊条等,发生以上情形之一,买方每发现一次给予合同扣罚200-1000元;含量500千克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形之一的,买方拒收,解除合同并取消卖方资格,卖方还应按合同总金额 30%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不合格产品处理协议中约定:供需双方都同意上述掺假货物 88.26 吨按三倍计 264.78 吨给予供货方扣罚,合计扣罚264.78 吨,金额为828356.60元,直接免费交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所有并由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自行处理。钟某某提交其与安徽省茂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2日签订的废钢采购协议及于2023年10月26日签订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处理协议,废钢采购协议约定:根据需方指定钢厂的质量发展要求为准,以需方指定的钢厂出具的计量结算磅单为准,品种、质量、规格、尺寸以需方指定的钢厂验收为准。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把货送到需方指定的地点。供方应当对本合同约定的废弃陈旧物资具有相关收储和运输资质。如供货期结束,供方未完成供货量,或者在厂内卸货,运送过程中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需方将根据钢厂的处罚方式处罚供方。质量不合格产品处理协议约定:供需双方都同意上述掺假货物 88.26 吨按三倍计 264.78 吨给予供货方扣罚,合计扣罚 164.78 吨,金额为 828356.6 元,直接免费交与金雷科技股份公司所有并由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自行处理。
张洪某对钟某某提交的上述协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钟某某与他人的协议对张洪某没有约束力。张洪某、张丙某及钟某某均未提交其能够从事废钢收购的资格证书。
张洪某提起反诉,要求钟某某返还货款29662元及利息,张洪某并提交其与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钟某某对张洪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洪某提起反诉超过期限,其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废钢压块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张洪某、钟某某均未提交其从事废钢收购的资格证书。钟某某与张洪某、张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丙某能否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张洪某提起的反诉是否超过期限,能否与本案合并审理?3.钟某某要求张洪某、张丙某赔偿相应的损失828356.6元的请求是否成立?4.张洪某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对第 1 个焦点问题,钟某某与张洪某买卖关系期间,张丙申收取钟某某的货款330000元,张丙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钟某某将张丙某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第 2 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张洪某在本院受理该案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反诉,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系因钟某某与张洪某之间买卖关系产生的纠纷,与张洪某反诉要求钟某某给付剩余货款系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也是基于相同事实,故本院对张洪某提起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第 3 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法律规定,在张洪某所供货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情况下,收货方可以拒绝收货。对钟某某与安徽省茂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济钢城市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茂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处理协议,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理,该协议只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外的其他人,张洪某、张丙某非质量不合格产品处理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对张洪某不产生约束力。且钟某某没有退回张洪磊供应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货物,故钟某某要求张洪某、张丙申承担该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对第4个焦点问题,张洪某提交了其与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钟某某对该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因张洪某2023-年10月4日、6日所供货物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张洪某要求钟章兴支付该次剩余货款10113元的请求不能成立。张洪某另给钟某某供应另外货物,钟某某就张洪某供应的另外货物没有提出质量上的问题,在法庭告知钟某某指定期限内不回复的情况下,按照张洪某主张的数额计算货款,钟某某没有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回复付款情况,钟某某应支付除案涉剩余款项外的其他货款 19549 元。
钟某某没有缴纳财产保全费用,钟某某要求张洪某、张丙申承担该项费用没有依据。诉讼保全责任费并非提起诉讼必须支出的费用,且钟某某与张洪某、张丙某并未约定该项费用由张洪某、张丙某负担,钟某某的该项请求没有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钟某某要求被告张洪某、张丙申赔偿货款及损失 828356.6 元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张洪某货款 19549 元;
案件受理费 12084 元,由钟某某负担;反诉费用 542 元,张洪某负担 185 元,钟某某负担 35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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